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轻信网上广告 小伙被迫入伙

近两年,采取网上租车,拆除GPS后转卖谋利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。然而在北京市三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男子小谭轻信小广告,被犯罪团伙从老家骗到北京后,被迫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租车诈骗。强行逼着别人进行诈骗,这种事儿实在太欺人。近日,该犯罪团伙成员张某、孟某等人,因诈骗罪被法院分别判处10年和11年有期徒刑。

轻信网上广告 小伙被迫入伙

三年前的一天,小谭在上网时无意当中看到一条广告。该广告声称,只要提供驾驶本、信用卡就可快速办理贷款。正着急用钱的小谭立即通过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与对方进行了联系,对方表示可以贷款给小谭30万元。

按照对方的要求,小谭辗转来到了北京。2014年12月18日一大早,刚到北京的小谭来到了公主坟翠微附近的一家宾馆大厅,见到了“联系人”张某。两人进了一间客房后,小谭发现房内还有一个男子。“我问他贷款的流程和额度,那男的先是笑了笑,让我拿证件去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卖掉,一辆车分我1.5万元。”直到这时,小谭才明白对方是想让他配合租车诈骗。他正打算走时,两名男子上前将他拦住。

“他们两人不让我走,还把我按在地上,我也就没再挣扎。”小谭说,之后自己迫于无奈,加入了张某等人的犯罪团伙。

辗转外地卖车 没赚钱反欠债

小谭称,当天晚上又来了三名男子,张某让两个人带他去租车。两人开车把小谭送到某租车公司的一家门店,让他自己进去办理手续,但因为小谭的信用卡额度不够,没有租成。第二天,张某等人给小谭的信用卡上存了2000元,继续带他去了前一天去过的租车门店,这次小谭租了一辆黑色奥迪A6。

回到宾馆后,小谭见到了另外一个张某等人招来的“车手”,对方同样顺利租到了车。几人分别开着两辆车上了高速公路,驶向江苏省徐州市。到徐州市的第二天,一名孟姓男子带着小谭到一家二手车店将租来的黑色奥迪A6卖了。

然而卖掉车后,孟某不仅没有给小谭当初承诺的1.5万元好处费,反而掏出了三张金额空白的欠条及抵押协议让小谭签字。“协议内容他们也不让我看,大概是说我欠他们钱,然后把车抵押给他们。”原来因为二手车店需要有一份抵押协议,所以孟某又让小谭在这份所谓的协议上签了字。

借机脱身报信 两嫌疑人落网

卖掉车签了字,孟某仍旧没有放过小谭,又带着他坐火车奔往南京,准备让他继续租车诈骗。到南京后,小谭借机逃了出来,赶紧给租车公司客服打去电话,将整个事情告诉了对方。

租车公司在了解小谭的情况后,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其实租车公司也发现了问题,原本每辆车上都安装了GPS,可小谭租走车后,GPS定位信息突然消失,因此怀疑车上的GPS系统被拆除。当时,公司立即派人前往信号消失的地点查看,但未发现被租车辆。没想到几天后,客服接到小谭主动打来的电话。租车公司经调查发现,小谭提供的团伙名单中,张某也曾在公司租过车。

与此同时,又有多家租车公司接连发生相似事件,均为车辆到期后,公司无法与租车人取得联系,车辆上的GPS也无信息。2015年1月22日,民警在江苏徐州将孟某抓获,张某也于同日在黑龙江省虎林市落网。

奥迪只卖六万 公司损失百万

经检察机关查明,该诈骗团伙张某、孟某等人先后在北京等四地流窜作案,诈骗宝马、奥迪、大众、别克等5辆机动车,造成租车公司财产损失近100万元。

根据二人供述,他们团伙几人约定好,谁都可以找“车手”,而找来“车手”的人在分赃时可以拿大头,其他人跟着一块儿帮忙。此外,谁找到买家也可以多分一些。他们通过中间介绍的方式,在网上发布可以办理贷款等信息,约“车手”到北京见面,知道真相的人如果自愿,便可入伙一起行动。像小谭这样不同意的“车手”,他们就采取强迫手段拉其入伙。

租到车后,几人分工合作,先在车内安装GPS信号干扰器,让租车公司无法掌控汽车所处位置,然后再联系买家收车。据二人交代,像奥迪A6这样在市面售价为四五十万元的高级轿车,他们仅以6万元就卖了出去。

小伙提供证言 两被告人获刑

孟某、张某二人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朝阳法院。一审时,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,辩护人称张某只是从犯,希望法庭对他减轻处罚。而孟某辩称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,他不知道车是从哪儿来的,只是帮忙介绍抵押。

不过根据证人小谭的证言,朝阳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孟某、张某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。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,家属帮其部分退赃,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。但法院同时认为,在案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张某积极参与实施诈骗行为,不能认定为从犯,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。

而对于孟某的辩解,法院经查,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证明孟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,故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。故朝阳法院判处孟某有期徒刑11年,罚金1.1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两年;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,罚金1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两年。同时责令二人赔偿租车公司相应损失。

一审宣判后,张某、孟某均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。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,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应予维持。最终,北京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
【检方建议】

车辆抵押必须有效监管

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,随着近年来汽车租赁市场不断发展,在网上租车平台租车诈骗的案件也呈多发态势。案件涉及到各大互联网租车公司,不法分子一般都会采取在平台上租下目标车辆,取车后通过同伙将承租车辆上的GPS信号系统拆除,再将车辆以抵押或者直接变卖的方式快速销赃。

参与承办此类案件的检察官表示,罪犯之所以能轻易得手,存在多方面因素。一方面,租车公司对租车人的个人身份资料、租车记录等信息审核不严格,导致罪犯有机可乘。另一方面,部分租车公司对出租车辆的监督管理也存在漏洞。

此外,二手车抵押、收购市场的混乱也为不法分子销赃提供了方便。一些租车诈骗案件中,罪犯多在车辆出京后尽快出手,基本都采取将车抵押给他人变现的形式,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与抵押公司的人签订形式上的抵押合同,但并不把车赎回。抵押公司明知车辆行驶证与抵押人不符,但依然接受抵押并支付一定现金,为销赃打开了方便之门。

因此,检察官建议对于二手车的抵押、质押、交易等各个环节,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尤其对于行驶证与办理人不相符的情况,要严格审查办理人的真实情况,核实车辆的来源及办理人与车主的关系,查明办理人的车辆是否犯罪所得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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